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听证及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听证及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适用本办法:
(一)具有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籍的学生;
(二)曾具有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籍,但学校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
(三)已经入学报到,在前三个月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间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处分类型,其中本办法中的听证处理办法仅适用于可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申诉。
第四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听证及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有关处理的听证和申诉。
第二章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共由十三名委员组成,其中学校领导1人,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对外交流合作部、教务部、团委、保卫部的部门负责人共8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2人。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协调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副主任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由学校人力资源部和团委推荐。
第八条 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两年,期满可续任。
第九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者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规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部门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委员会根据其所属部门委派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接收听证及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以及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方式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 听证
第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可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及申请听证的有效时间。学生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拒不签字,由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邀请学生所在学院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在告知书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所在学院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违纪学生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如果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委托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由其本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违纪学生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听证申请后,由主任和副主任在3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
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并授权职能部门组织进行。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听证主持人。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学生。
第十五条 听证的参加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评议员以及主持人等。
第十六条 听证评议员由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一般应当为3人或5人,其中应当包括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评议员。
第十七条 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师生旁听。
第十八条 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做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评议员等,并于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参加人。如听证公开举行,应当同时发布公告。
申请旁听的师生,应当在听证举行前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违纪学生应当参加听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1-2人代理。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在听证评议员中指定一人作为记录员。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三)听证评议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四)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辩论。
第二十二条 听证活动全过程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经过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三条 听证评议员应当就听证的情况作出评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听证笔录和评议意见是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所作出的,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明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因为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交邮日期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四)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其申请,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在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二十九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十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书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三十五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的委员人数为九人及以上的,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部门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在委员会会议上说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原处理部门有关负责人;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
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者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四十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
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广中医学〔2017〕1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自2024年7月12日起施行,由广州中医药大学负责解释,学生工作部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