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我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预科学生(包括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以下统称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外校交换生的违纪行为,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分的,由学校建议其派遣学校处理。
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应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于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由学生所在单位(指学校所辖各学院、科研中心、医院等二级单位以及校内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自学校公布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执行,除开除学籍外,根据具体情况各类处分均设置6-12个月的期限。
第七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
(一)取消参加奖助学金评定及其他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已获奖、助学金的,停止未发的奖、助学金;
(二)取消推优入党资格;
(三)取消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已获推荐免试研究生的,立即取消资格;
(四)担任学生干部的由相应单位给予免职处理;
(五)学位的授予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党员(含预备党员)违纪的,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九条 一人有两种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处分。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对象的行为后果做出相应处分。
第二章 违纪情形和处分细则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情节较轻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情节尚未达到第十条所规定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行为,但尚不够刑事、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张贴、投递、散发反动宣传品,通过讲座、沙龙、手机短信、互联网、自媒体等途径散布反动言论;
(二)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传销等非法活动;
(三)组织、参加非法宗教、邪教组织,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
(四)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未经批准,组织、参加游行、集会、示威活动;
(六)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带入学校,携带管制刀具,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校园管控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外出或擅自返校;
(二)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漏报、谎报疾病史、旅居史、接触史、身体异常状况、行程位置、“健康码”、“行程卡”等个人信息;
(三)校园管控期间,未经学校批准,组织聚集性活动;
(四)拒绝入住健康观察区,或在健康观察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健康观察区;
(五)违反学校传染病防控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破坏环境卫生、损坏公物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煽动、组织、参与聚众闹事;
(二)扰乱办公楼、教学楼、课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设备、校园绿化;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
(五)乱倒垃圾、乱扔砸、乱焚烧,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无故晚出、晚归,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高空抛物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私拉电线、盗用公用电源、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规或不当用电、使用明火等引发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存放电动代步车(包括电动单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下同)蓄电池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或楼道为电动代步车蓄电池充电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私自占用、堵塞、封闭学生宿舍出入口、走道、楼梯、天台门等公共区域,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饲养动物,或携带动物进入宿舍楼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楼内进行推销、派传单等商业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发现同宿舍同学有以下行为的,应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辅导员、宿管员或保安员)报告。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二)在宿舍内存放电动代步车蓄电池,或为蓄电池充电;
(三)在宿舍内收听或观看反动音视频、阅读反动书刊、浏览反动网络信息;
(四)在宿舍内进行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危险化学品,或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保管场所,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因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导致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后未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随意丢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造成潜在环境污染、人身损害、危险公众健康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冒险作业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五)未经许可擅自改装、拆修实验室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或乱接、乱拉电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因管理失误导致他人进入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用、进入被封实验室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不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或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执行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其他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妨碍公务、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尚不够刑事、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械斗殴、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打群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学校调查打架斗殴事件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谩骂、侮辱、诽谤、诬陷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侮辱女性,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函、电子邮件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通过偷窃、窝赃、销赃、抢夺、勒索、诈骗、冒领等手段侵犯公私财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学校声誉或他人名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未经学校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或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或学校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行为,尚不够刑事、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用他人帐号、密码、端口、IP等,非法攻击、侵入校园网或他人计算机设备,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发布不良信息,或故意散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翻墙”软件浏览境外网站,下载非法、不良信息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学校许可,私建服务器或私建局域网,并利用该局域网接入互联网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以下违反公民道德准则或大学生行为准则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用、伪造、变造、涂改、冒领、冒用、转借各种公章、证件、证明文件或学习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参加学术科技竞赛、申报学术成果、申请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省级以上奖励、申请入党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申请学校奖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申请困难补助、申请医疗保险报销、申请校内各类奖励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中的骨干,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弄虚作假,袒护包庇他人违纪行为,失职渎职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浏览、传播反动、淫秽读物或音像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与网络刷单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参与网络裸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但有证据证实属于被胁迫的,可免予处分。胁迫他人裸聊,或者组织裸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或者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25学时以内(含25学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旷课26-69学时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旷课70学时以上(含7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学时计算原则:学生未离校的,或非连续旷课的,按实际旷课学时计;学生已离校的,或连续旷课的,按每天7学时、每周35学时计。无故缺勤见习、实习或学校安排的其他学习、实践活动,按旷课处理,按每天7学时、每周35学时计。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依照《广州中医药大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交换学习、实习或规培期间,违反所在校外培养单位相关制度,按其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充分尊重培养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学校给予学生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改正;
(二)违纪过程中存在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因素;
(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主动交待、主动揭发等立功表现。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三)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四)勾结校外人员违纪;
(五)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的决定及解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分决定应按照以下程序做出:
(一)调查取证。各部门、机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制止违纪行为,马上深入调查违纪情况,收集和保存证据。必要时,可通知学校保卫部门和学生所在单位予以协助。调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单位;
(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所在单位在核实学生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专门会议讨论,依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制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学生所在单位向当事学生说明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做好学生的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认为学生申辩有道理的,应重新或补充调查、研究,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审核。学生所在单位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职能范围上报学生处、研究生院或教务处;
(五)作出处分决定。学生处、研究生院或教务处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议批准。
审核部门或学校领导认为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可予以驳回,并责成学生所在单位重新研究处理。
(六)公布处分决定。批准后的处分决定视具体情况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单位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七)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由学生所在单位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处分;有突出优秀表现的,还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但从给予处分到解除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申请。学生本人填写《广州中医大学学生纪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递交所在单位;
(二)考察。学生所在单位对学生的思想认识和行为表现进行深入考察,经过会议讨论后,提出考察意见和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研究生院或教务处;
(三)审批。学生处、研究生院或教务处认真审核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告知。解除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本人。处分解除后,本办法第七条提及的学生各项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九条 决定处分和解除处分的相关文件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当事学生人事档案。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人事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原单位,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此限期内,学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将不再受理。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必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将复查决定书送达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复查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处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复查结论,可以是建议撤销处分、变更处分或维持处分。建议撤销处分、变更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重新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公布实施的《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中医药大学负责解释,学生处负责具体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