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适用于本办法:
(一)具有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籍的学生;
(二)曾具有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籍,但学校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
(三)已经入学报到,在学籍审查期间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给予学生本人的下列处理决定:
(一)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二)给予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第四条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共由九名委员组成,其中一人为学校领导,四人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校负责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两人为教师代表,两人为学生代表。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协调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八条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两年,期满可续任。
第九条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者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规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部门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委员会根据其所属部门委任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接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因为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交邮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四)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其申请,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十七条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书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自处理通知书、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的委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的,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部门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在委员会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原处理部门有关负责人;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
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者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