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10-29 15:42:49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建设法治校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依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相应处分。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

第六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一人有两种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处分。教唆或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对象的行为后果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改正的;

(二)由于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且事发后能主动揭发他人,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学生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校纪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之一者,尚不够刑事、治安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以记过及以下处分:

(一)未经许可,张贴、投递、散发不良宣传品或印刷品,通过讲座、沙龙、手机短信、互联网、自媒体等途径散布反动言论,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传销的;

(三)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邪教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的;

(四)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未经批准,组织、参加游行、集会、示威活动的;

(六)擅自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带入学校,携带管制刀具,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第十四条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破坏环境卫生,损坏公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下处分。

(一)煽动、组织聚众闹事,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

(二)扰乱教学楼、课室、图书馆、办公楼、食堂、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给学校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

(四)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

(五)在公共建筑物、公用设备上故意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破坏环境卫生的;

(六)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七)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或者明火,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妨碍公务、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为当事人开脱责任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械斗殴、策划或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谩骂、侮辱、诽谤、诬陷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用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侮辱女性、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偷窃、窝赃、销赃、抢夺、勒索、诈骗、冒领等侵犯公私财产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捏造,散布谣言,损害学校声誉,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或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导致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他人帐号、密码、端口、IP等,非法攻击、侵入校园网或他人计算机设备,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发布非法、不良信息者,或故意散播病毒的,视其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利用互联网浏览或下载非法、不良信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许可,私建服务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许可,私建局域网,并利用该局域网接入互联网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不文明上网导致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经教育不予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或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伪造、变造、涂改、冒领、冒用、转借各种公章、证件或证明文件,或伪造教师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学校学生医保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伪造成绩,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推免或评优资格,或者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酗酒,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教学纪律,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下列学时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25学时(含25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旷课26-69学时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旷课70学时以上的(含7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学时计算:未离校的,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擅自离校的按每天7个学时计,每周35个学时,学生参加临床教学实习或毕业实习按每天7个学时计,每周35个学时。

第二十条违反考试纪律的,依照《广州中医药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实习期间,应遵守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所在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奖励、奖助学金、助学贷款,不能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第三章 处分决定和实施程序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学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学生,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各院(所、中心)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院(所、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或专门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所、中心)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上报。根据职能由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作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决定由学校公布,出具处分决定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院(所、中心)或者学校职能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首先查清事实,收集和保存证据。

第二十八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所、中心)及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由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与学生所在院(所、中心)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自学校公布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执行,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的期限,到期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解除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院(所、中心)审查,按职能范围报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权益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条学生受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决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自处理通知书、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发布的《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校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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