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岗位设置与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人: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7-10-19 10:18:57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意见》(粤发〔2015〕3号)和《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粤府办〔2016〕14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学校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强化岗位职责与竞争意识,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2010〕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是我校在册正式事业编制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三条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强化岗位聘用,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科学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四)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遵循工作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充分考虑现状和现行制度,平稳实施、稳步推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机构组成

第四条 成立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用委员会”),下设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聘用办公室”)挂靠人事处。同时成立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聘用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设主任2名,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聘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专家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代会代表等组成,人数为11-15人(一般为奇数)。

第六条  二级单位聘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二级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代表、工会代表等组成,人数为5-11人(一般为奇数),按民主方式产生。委员名单须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学校聘用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学校聘用委员会和各二级单位聘用委员会1届任期为4年。委员会可根据成员的工作单位变动、岗位变化以及其他情况,及时调整和增补委员。

第八条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争议处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纪检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纪检、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负责审定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各项聘用条件;

(三)负责聘用结果的审定。

第十条  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施学校各类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二)确定或调整各单位岗位总量、岗位类型、结构比例;

(三)研究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委员会决议;

(二)起草拟定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相关文件;

(三)提出各单位岗位设置类型、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的建议;

(四)做好与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聘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与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具体岗位聘用条件、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等内容,报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负责审核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岗位申请材料;负责对本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推荐;负责组织本单位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申报人员的资格评审,形成人员聘用的建议,报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委员会和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议事项实行票决制,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含)方为有效,表决同意票数必须达到相应委员会实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含)方可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争议处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对教职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学校聘用委员会复议裁定。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一节 岗位总量和分类

第十五条  岗位总量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综合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十七条  管理岗位指在学校、学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承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学校门诊部)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作等需要。学校后勤服务向社会化发展,对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学校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教辅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设为专业技术岗位;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并可根据聘用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等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按省有关文件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管理岗位上兼任专业技术工作,同时在管理、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上任职(以下简称“双肩挑”):

(一)“双肩挑”仅限学校副处以上领导岗位;

(二)该管理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职称评聘条件;

(四)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完成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

符合以上条件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副处以上领导岗位人员,可申请“双肩挑”,“双肩挑”岗位目标按管理岗五、六级总量的50%设置。学校将坚持立足现实,稳妥推进的原则,对目前已经取得“双肩挑”资格且聘期考核合格者,可继续保留“双肩挑”资格,同时,逐步对现有“双肩挑”人员结构进行调整,循序渐进地达到上述岗位设置目标。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按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设置,其中教师岗位按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设置。管理岗位按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设置。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第二节 岗位等级及结构控制比例

第二十三条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学校领导岗位和内设管理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管理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二)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控制标准为22:33:40:5。

(三)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分别由国家和省实行岗位总量控制,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五)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为三级,其高级岗位比例应低于教师岗位的高级岗位比例,按教师高级岗位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教师岗位的中级岗位比例确定。

第二十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二十六条  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调控

(一)学校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期间,根据学校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要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步到位。

(二)学校在聘用中严格控制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一定比例岗位用于今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七条  特设岗位及流动岗位

学校自主设置特设岗位和流动岗位。特设岗位主要用于为完成阶段性任务急需聘用的“高精尖端”人才等,流动岗位主要用于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学校兼职。特设岗位和流动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予以核销。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一节 聘用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三类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三)具备完成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聘期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管理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一)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二)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管理岗位聘用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条件,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四)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执业资格要求。

第三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一)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三十二条  工人身份人员可聘工勤技能岗位,符合条件的可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暂不能直接或转聘到管理岗位。

第三十三条  各类岗位具体聘用条件的拟定

(一)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由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小组根据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拟定。各岗位的岗位说明书由各单位拟定、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小组审核。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正高一级、二级岗位具体聘用条件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三级、四级的具体聘用条件由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小组拟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只制定基本聘用条件,具体聘用条件由各单位拟定。各岗位的岗位说明书由各单位拟定、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小组审核,其中辅导员的岗位说明书由学生处拟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由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小组根据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拟定。各岗位的岗位说明书由各单位拟定、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小组审核。

 

第二节 岗位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一)教学为主岗位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科研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教学工作任务包括授课、讲座、指导学生论文、开展实践性教学、从事教学改革研究等;科研工作任务包括承担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组织或参加学术活动,与科研有关的社会服务等。

(二)科研为主岗位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科研计划,完成科研工作任务。是以科研工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的岗位,不要求承担本科生课程,但所要求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水平均高于科研为主型的教学科研岗位。

第三十五条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聘约。为所在业务领域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提供服务和条件保障。

第三十六条  管理岗位人员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聘约。做好党务和行政工作,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七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聘约。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能服务和后勤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校聘用委员会确定各级各类岗位的基本岗位职责。各二级单位可在不低于学校规定基本岗位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细化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三节 聘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岗位聘用的审定权限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聘用,由国家有关部门审定。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由学校评审推荐,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三)除管理三级、四级岗位外的其他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由学校审定,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学校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各级岗位数量范围内,根据岗位聘用条件,通过岗位聘用工作程序确定聘用人选,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岗位聘用工作,一般每4年组织岗位等级调整聘用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布聘用方案。学校公布岗位晋升工作聘用方案,公开发布各级岗位数及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期限等事项。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三)所在单位评审及推荐。

专业技术岗:五级及以下岗位聘用由二级单位聘用委员会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聘委会审定。四级及以上申请材料由二级单位聘用委员会根据岗位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申报人原岗位履职情况,形成拟聘意见和拟聘人员名单,报学校聘委会评审。

管理岗:七级及以下岗位由二级单位聘用委员会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聘委会审定。五、六级岗位由二级单位聘用委员会根据岗位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申报人原岗位履职情况,形成拟聘意见和拟聘人员名单,报学校聘委会评审。

工勤岗:工勤岗由二级单位聘用委员会根据岗位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申报人原岗位履职情况,形成拟聘意见和拟聘人员名单,报学校聘委会评审。

二级单位推荐、评议结果须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学校评审和审定。学校对二级单位推荐或评审的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或审定。

(五)学校公示。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结果上报。每年年底将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结果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七)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一条 经过干部选拔任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直接聘用到相应干部级别的管理岗位。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技术岗人员,具备与转岗后岗位相同系列及专业职称者,可以根据岗位情况直接予以聘用到该职称级别相应岗位最低等级;不具备与转岗后岗位相同系列及专业的职称者,可以根据岗位情况予以聘用到低一个职称级别相应岗位最高等级,聘任等级最低不低于相同学历(学位)新参加工作毕业生转正定级后的岗位等级。上述人员,可直接报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审议后予以聘任。

第四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满后,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学校可直接聘用在相应等级的岗位:具有博士学位的聘用在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或经学校考核任命后,聘用在管理八级岗位;具有硕士学位的聘用在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或聘用在管理九级岗位;具有学士学位的聘用在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或聘用在管理九级岗位;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未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聘用到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第四十四条  根据学校岗位空缺情况,新调入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其学历、职称,结合岗位情况参照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聘用。新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学校直接按照协议予以聘用到相应岗位等级。新调入管理人员,经学校考核任命后,直接聘用到相应干部级别的管理岗位。

第四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或离岗创业的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学校外派工作人员,回校后恢复其岗位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调整岗位。

第四十六条  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用岗位人员,办理病假手续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第五章 聘用合同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聘用的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聘用合同期限、违反合同的责任及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聘用合同按期限设2种类别:长期聘用合同和固定期聘用合同。固定期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4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其聘用期限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止。新来校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聘期。学校逐步探索长期聘用制度,重要岗位或者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可逐步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第四十九条  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在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聘期内岗位变动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个人自愿解除聘用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工作单位调动,同时提供新单位的商调函;申请书交所在二级单位审批签署意见;

(二)报学校审议通过;

(三)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解除人事关系决定书》,解除聘用合同,个人档案移交人才交流机构。

第五十一条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考核结果通知本人3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

(二)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议通过,人事部门出具《解除聘用合同决定书》;

(三)解除聘用合同,个人档案移交人才交流中心。

第五十二条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年度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由所在二级单位上报人事部门认定后,经学校审议通过,将《解除聘用合同决定书》送达本人,个人档案移交人才交流机构。

 

第六章 岗位聘用结果投诉与复核

第五十三条  申报者在公示期内有权就各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以签署真实姓名的书面形式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争议处理工作小组对教职工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报告。争议处理工作小组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投诉或复核行为打击报复。

 

第七章 相关说明

第五十五条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是关系到全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得协助、纵容、包庇申报者谎报工作业绩,同时申报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由各医院参照学校文件和卫生行业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方案,经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医院负责组织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系列具体岗位职责及聘用条件见附件1-4,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具体岗位职责与聘用条件由二级单位负责制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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