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经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中医财〔2017〕11号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10-26 15:23:59 点击率: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经费审批权限

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中医财〔2017〕11号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经费审批权限,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学校结合当前事业发展的形势,并根据大学章程和校务公开有关要求制定了《广州中医药大学经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该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2017年6 月 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7年7月7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经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经费审批权限,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当前学校事业发展的形势,并根据大学章程和校务公开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所有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分类与管理

第四条 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条 支出主要有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六条 各项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制度。

第七条 学校的经费分为专项拨款经费和学校自有经费。

第八条 专项拨款经费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专项拨款经费根据有关规定,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自有经费是指除专项拨款经费之外的其他收入。自有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财务一支笔”原则。财务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授权他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公务支出须由本部门或项目(课题)成员证明。

第十一条 “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审批人须对所审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

1.学校统筹管理的经费,如在职职工(校聘合同工)薪酬(含特殊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障费、离退休费、职工困难补助、职工探亲路费、抚恤金、遗属补贴、丧葬费等,由人事处审批。

2.财政专项和部门创收项目的人员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审批。

3.计生员补助、计划生育奖、独生子女补贴由计生办审批。

4.学生奖助学金由各二级学院初审,归口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捐资助学的审批权限另行确定。

5.勤工助学经费由用人单位(部门)初审,团委审批。

6.学生应征入伍补偿学费由武装部初审,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7.医药费报销审批权限:

(1)门诊医药费:单张发票在1千元以下的由保健科审批;1千元(含1千元)以上的由保健科初审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住院医药费:1万元以下的由保健科审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保健科初审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凡属特殊药费及医疗支出,未经医疗费领导小组审批,不予报销。

(4)家属统筹医疗补贴由保健科初审,人事处审批。

(二)公用经费

1.学校统筹的公共维持费如水电、集中供冷、邮电、网络、物业管理等开支由归口职能部门业务科室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

2.专项拨款经费和学校自有专项经费按上级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转出校外的项目经费须经归口职能部门审批,合同订立执行《广州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规定。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部门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包干经费内审批。

第十三条 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限

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学校自有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其可支配的预算内提出书面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2.专项拨款经费预算调整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归口职能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和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奖励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经费、后勤集团经费审批权限继续执行原规定。如遇调整则执行新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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