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中医财〔2017〕12号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10-26 15:23:03 点击率: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中医财〔2017〕12 号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财函〔2014〕74号)、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的精神,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该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2017年7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7年7月7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财函〔2014〕74号)、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的精神,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常驻地是指学校主体座落的番禺区,以及粤财行〔2016〕66号中规定的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等5个行政区域。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见附件)。公务出差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旅游。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差旅费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含二级法人单位)。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教职员工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类

正、副校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正副高(职称)、正副处(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四类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原则上不乘坐飞机

凭据报销

(一)因工作需要,陪同第一类人员出差的,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交通工具。

(二)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

(三)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四)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

(五)校内各类人员的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聘任为准。符合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而改乘低等级交通工具等类似情况的,不给予补差。

第八条 科级(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使用部门经费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按经济舱等级报销;使用财政专项、科研项目资金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可按经济舱等级报销。未经审批乘坐飞机的,按同路程火车票(或动车二等座)车票价格报销,如果机票价格低于同路程火车票(或动车二等座)车票价格的,可凭机票价格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转签费或退费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料附加费等相关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购买机票,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出差人应在票面上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住宿费实行限额控制,超支个人自理。出差人员可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自主选择房间类型。

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上限标准如表:

级 别

住宿费限额

北京、上海、三亚、深圳

其他城市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1100

900

正、副校级人员

750

600

正副高(职称)、正副处(级)人员  

650

550

其他人员

500

450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无论住宿费是否超出限额标准,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到青海、西藏和新疆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可以选择凭据报销(含出租车费),也可以选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80元定额包干,两者择其一。

第十九条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食宿费的,学校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比赛的补助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往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回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习班等培训学习(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由单位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时间在10天(含10天)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80元;时间在10天以上的,超过天数按100元补助。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抽调到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和参加扶贫的,凭有关单位的公函,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抽调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并每人每天发放10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前往的,出差人员需说明具体事由,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在合理范围内可据实报销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因工作需要租车,应手续完备,票据合规。在目的地租车的,视同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校外人员来我校从事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接待餐费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没有安排用餐的,据实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出差人员事先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报销直线交通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部门)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学习)通知、出差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十一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单位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实践教学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科研基地、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除第三十一条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切实加强差旅费的预算管理,在保障公务、科研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从严控制特殊事项的审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教职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三十六条 纪检、审计部门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定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教职员工到异地校区从事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以往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起施行。

 

附件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

姓名

单位(部门)

职务职称

目的地

出差时间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出差事由

 

 

 

 

 

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领导

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1、校长出差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学校党委书记出差由校长审批。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出差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2、处室(部门)正职出差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的,由处室(部门)负责人审批。

3、住宿费标准与职务职称直接相关,请规范填写。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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