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广中医财〔2016〕15号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10-26 15:05:08 点击率:

广州中医药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中医财〔2016〕1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意见》精神, 规范和加强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方案》和《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5〕27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拨付给我校专门用于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

(一) 创新机制,统筹资源。坚持多方共建模式,强化我校的建设主体作用,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统筹汇聚多种资源,努力填补短板,自主建设,创新发展。

(二) 突出重点,争创一流。瞄准国内外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明确主攻方向,重点打造龙头学科和优势特色学科群;充分发挥我校的创新人才培养优势,培养一批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充分发挥我校基础研究主力军和技术创新生力军作用,显著增强对广东转型升级和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支撑作用。

(三) 科研创新,提升能力。重点推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科研活动,推进产教融合,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显著提高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四) 绩效优先,目标管理。分期确定建设预期目标,对建设项目进行动态考核评估,建立资金投入与绩效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为:

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建成高水平科研创新平台,取得大批原创性成果,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贡献突出;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成效明显,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重点建设项目学科建设水平明显提高,汇聚人才、资金和政策资源的能力明显增强,创新平台建设取得实效,科研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效果显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作为建设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安排使用由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并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安排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实现效益目标。

第五条 学校成立高水平大学建设联合办公室,联合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主要负责联合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生院包括但不限于制订学校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牵头组织项目遴选、申报、实施和跟踪管理,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计划及督促执行,信息公开,按规定组织各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参与审核各建设项目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核算,配合研究生院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实施方案,统筹安排、细化资金使用方案,并将资金明细安排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依规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负责,并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色优势学科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高素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平台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实施。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年末未支出的专项资金应按省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经批准后可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项目执行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二)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研究生院同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以上调整需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提高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及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每年度终了,应将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决算资料应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应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以下信息:学校开展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总体规划、改革方案、项目建设计划以及有关管理办法、工作程序、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评价检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联合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项目将采取督促整改、缓拨或停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扣减绩效奖励经费等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将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联合办公室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及时提交项目自评报告和配合检查。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落实情况,自身资源统筹力度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政策支持情况,创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二)在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重大进展以及标志性成果情况;

(三)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年度或阶段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优罚劣、动态调整建设项目的依据。对于执行进度快、效果好的项目,相应调增项目资金;对于执行进度较慢、未能如期完成绩效目标的项目,缓拨或调减项目资金;对于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项目,及时整改或予以撤销,并予以问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联合办公室及财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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