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06-24 17:28:37 点击率:


广中医校办〔2021〕175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修订了《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将《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21年6月24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全校各有关单位、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研究生国家教学金评审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实施。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培养单位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订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六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七条 我校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思政一线工作人员(辅导员)、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原则上总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学生申报,组织评审,处理学生申诉。研究生人数较少的培养单位可联合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合并计算分配名额。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硕博连读(含提前攻博)学生,根据当年学籍注册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注册为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半年以上)、保留学籍的;

(四)参评学年课程成绩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人事档案未按规定转入学校的。

第十三  新入学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要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前一学习阶段(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的支撑材料须为当年8月31日(含)之前的成果,但相关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高年级研究生申报支撑材料必须为在本校研究生学习阶段所获得的成果。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五条  每学年,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名额,研究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各院所名额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一经公布,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一般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培养单位名额M=学校总名额M0×(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系数R+培养单位研究生就业率系数J)。

公式中各系数的确定办法为: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系数R=0.5×(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全校研究生总人数);培养单位研究生就业率系数J=0.5×(培养单位上一年度研究生初次就业率/全校上一年度各单位研究生初次就业率总和)。

使用以上公式计算名额时,硕士生、博士生分开计算。如最后得数非整数,则一概不计小数,只取小数点前的整数作为最后结果。

第十七条  按照以上方法计算得出各培养单位名额后,如还有名额剩余,则作为机动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分配办法。原则上,机动名额优先分配给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学科和学校重点扶持学科。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申请条件,每年在规定时间前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如实填写、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支撑材料。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结果,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提交研究生院。原始评审资料由各培养单位统一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汇总各培养单位评审结果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将最终评审结果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或教师,可在培养单位公示期内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至获奖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学校向获奖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评审程序操作,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有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或获奖者有材料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刻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即上报学校纪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2019年8月29日印发的《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研生党〔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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