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11-03 17:25:11 点击率:


广中医校办〔2021〕173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修订了《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将《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21年6月24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工作在每年十月份进行(具体时间根据广东省教育厅文件确定)。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  评定等级和奖励标准

1.新入学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9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7000元。

2.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立一、二等两个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如下:

(1)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40%。奖励标准为每人9000元/年。

(2)二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60%,奖励标准为每人6000元/年。

3.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立一、二等两个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如下:

(1)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40%。奖励标准为每人12000元/年。

(2)二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60%,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年。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人事档案未到校者;

2.在学期间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凡本学年不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者;

4.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5.因各种原因延期毕业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者;

6.本年度课程考试成绩有一门不合格者;

7.中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8.政治立场有问题者;

9.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及修订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校本部及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及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充细则和初步评审等工作;非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且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佐证材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认真组织审核研究生的申请材料,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如有申诉、投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逾期不予受理。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审核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材料,核准最终获得学业奖学金研究生的等次及名单,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者。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2017年5月31日印发的《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广中医研〔201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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