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中医校办〔2021〕174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管理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修订了《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现将《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2021年修订)》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21年6月24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评定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并完成注册手续后,学校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时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休学等事项,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或暂停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二)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
第七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其 他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一年内,受资助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受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得助学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二)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三)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其他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2018年9月15日印发的《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广中党研〔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