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实施细则
发布人:国际学院 发布时间:2018-11-09 15:13:21 点击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教港澳台〔2016〕[2016]96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的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并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工作。

第四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实施。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统筹管理我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财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后勤管理处以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招生

第五条我校将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并将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港澳台本科生的招收工作由国际学院负责。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以下入学方式并达到我校要求入学标准的,经我校录取,取得本科入学资格:

1、.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

2、.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考试;

3、.香港中学文凭考试

4、.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

4、5.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澳门保送生考试;

5、6.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

第七条对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可以按国家相关要求招收为预科生。预科生学习满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本科生。

我校可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八条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升入高一年级就读,并由我校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港澳台研究生的招收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可以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经我校录取,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十条国际学院、研究生院应积极主动开展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公开招生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章培养

第十一条对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应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应保证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三条应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四条应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

第十五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

第十六条港澳台学生应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国际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港澳台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可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四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应当制定、完善港澳台学生校内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港澳台学生辅导员岗位,加强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

第十九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应当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国际学院、研究生院应妥善保管港澳台学生报考、入学申请的相关资料。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妥善保管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学生处应建立并妥善保管港澳台学生的心理健康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公开本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团委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三条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后勤集团、后勤管理处、国际学院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生活服务。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应当一致。在条件允许下,港澳台学生可申请留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按照留学生宿舍标准收取。港澳台学生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住宿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内地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后勤集团应按规定为港澳台学生办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应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提供就业便利。

第二十七条国际学院应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港澳台学生的突发事件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境外学生应急预案》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在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524日印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