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国际(港澳台)交换生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布人: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学生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1-01 16:16:27 点击率:

各二级单位,党政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完善我校交换生选拔和管理工作,促进国际(港澳台)交换生项目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讨论研究,制定了《广州中医药大学国际(港澳台)交换生管理规定(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5年7月6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际(港澳台)交换生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完善我校交换生选拔和管理工作,促进国际(港澳台)交换生项目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港澳台)交换生是指基于合作协议而在我校与国(境)外院校之间互派的不涉及国(境)外学位颁发的学生。按派出与接收分为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两类;按合作层次分为校际交换生和院际交换生两类。

派出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或院际合作协议由学校派到国(境)外高校进行短期培养的我校在籍学生。

接收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或院际合作协议由国(境)外高校派到我校进行短期培养的国(境)外高校学生。

校际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在我校与国(境)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

院际交换生是基于我校二级单位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或合作院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由二级单位负责派出及接收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校际交换生的选拔、录取和管理工作主要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各二级单位共同参与完成。主要分工如下:

  1.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全校的国际(澳台)交换生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具体负责与国(境)外大学取得并保持联系,开拓和维持交换生项目,统筹协调我校所有校际接收交换生的来华手续、住宿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与教育。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修订广州中医药大学国际(港澳台)交换生管理办法。

  2. 教务处负责本科层次的校际派出交换生的遴选、学分抵免工作,校际接收交换生的课程选修、成绩管理工作。

  3.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层次的校际派出交换生的遴选、学分抵免工作,校际接收交换生的课程选修、成绩管理工作。

  4. 各二级单位负责派出校际交换生的推荐、学籍管理、在国(境)外的常规管理工作,接收校际交换生修读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条院际交换生的相关工作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与国(境)外院校或国(境)外院校下属单位签署的协议并参照本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开展院际交换生的各二级单位须根据本管理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交换生管理规定,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校际派出交换生

第一节 选拔和派出

第五条校际派出交换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综合素质较高,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 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及语言要求;

  3. 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成绩优良,各科成绩合格,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4. 无处分记录和相关的法律纠纷;

  5. 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6. 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缴清应缴付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校际派出交换生选拔程序如下:

  7.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学校签署的合作协议,针对具体合作项目,将预审过的国(境)外学校的专业介绍、教学计划、课程简介以及交换名额等详细资料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8.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生或研究生的选拔,发布赴国(境)外各高校派出交换生的选拔通知。

  9. 根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 的原则,各二级单位组织学生报名,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将初选名单分别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10.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分别负责组织专家对初选推荐学生名单进行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将本科生名单书面通知二级单位并抄送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将研究生名单书面通知二级单位并抄送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11. 学生一旦录取,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得放弃项目。我校保留随时取消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至合作院校交流的权利。

    第七条校际派出交换生办理出国(境)手续的相关规定如下:

  12.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联系国(境)外合作院校获取有关申请材料,并将我校派出交换生所需填写的申请材料转至各二级单位,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学生按照规定填写,填写完毕后及时递交给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

  13.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将我校派出交换生的申请材料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办理出国(出境)材料及办理须知转交给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负责通知学生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出国(出境)手

  14.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对派出交换生在赴国(境)外学校学习前进行行前教育。

  15. 各二级单位负责落实派出交换生在离校前已按照所在专业学费标准缴清所有学杂费和其他费用,并为派出交换生办理离校手续。

  16. 派出之前,学生及其亲属必须与学校签定《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换学习协议书》(详见附件1)、《学生声明》(详见附件2)及《亲属声明》(详见附件3)。二级单位负责联系学生及亲属签署,在学生离校前将如前所述的三份材料的原件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二节 学籍管理

    第八条派出交换生赴国(境)外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国(境)外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本专业教学计

    划,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制订学习计划,相关学习计划需报所在学院备案。

    第九条派出交换生返校后回原班级继续原专业的学习,按学校有关规定,补修交换期间原专业未修读的课程。

    第十条派出交换生学分认定和成绩换算程序:

  17.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在交换生学习结束后1个月内与国(境)外大学联系并获取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并将取得的成绩单原件交交换生所在二级单位存档。

  18. 各二级单位按照学分互认相关规定审核并办理学分认定和成绩换算手续,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具体规定请参照《广州中医药大学课程学分抵免管理办法》。

  19. 各二级单位将审核换算后的成绩单及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20. 各二级单位将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认定后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时、学分、成绩等如实录入学生成绩档案。

  21. 派出交换生在今后参评奖学金、申请免试攻读研究生等涉及成绩计算时,在交流期间所取得的学分和成绩须按照转换后的学分和成绩计算。

    第十一条派出交换生所在二级单位需在确定交换生名单后以及交流期满返校10个工作日做好学籍备案。

第三节 国(境)外管理

第十二条派出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中联办等有关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十三条派出交换生所在二级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交换生工作,并指派教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如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遇到特殊情况,各二级单位需及时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

第十四条派出交换生到达国(境)外驻地后,应于3天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二级单位。

第十五条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在二级单位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六条派出交换生应当在赴国(境)外学习期满后14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单位报到。交换生返校后,所在二级单位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十七条派出交换生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交流期满后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接收交换生

第十八条校际接收交换生的相关工作主要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各二级单位共同参与完成。主要分工如下:

  1.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我校所有校际接收交换生的来华手续、日常管理与教育,根据我校每年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协议内容,确定本年度可接收交换生的数量和专业要求,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

  2.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审核本年度可接收交换生的数量和专业要求,并将教学任务下达至各接收二级单位。

  3. 接收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校际接收交换生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条我校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仍需向我校缴纳学费。

第二十一条交换生的往返路费、交换期间的食宿、生活、医疗、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对方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其他费用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交换期间,根据双方协议,对方学校给予学生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给予的经济资助由交换生自主支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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