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11-07 10:33:11 点击率: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管理办法

广中医科【2007】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科学研究与管理的规范化,防止学术腐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造就一支学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的研究队伍,提升我校在各学科领域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三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提倡学术研究中的自律,杜绝学术腐败。提倡科学研究中的团结与合作精神,以形成优势互补的学术团队。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研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五条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定、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第六条 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加强我校的科技保密工作,防止科技秘密的泄露,维护国家、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七条 在科研开发项目(或课题,下同)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科研立项的有关材料中,禁止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禁止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

第八条 科研成果凡直接引用各种文献资料,须按照规范格式注明出处。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

第九条 职务作品(如学术论文、著作)发表时,应准确规范标注作者单位。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的名字。

第十条 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时,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课题组成员要在申请书上签字,以郑重表示参加申请与合作研究。

第十一条 科研过程中,研究记录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编造数据。研究记录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或增减数据。如有必须修改处,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可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应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第十二条 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在学术争论中,应以理服人,不能谩骂、诽谤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 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力争横向合作项目。凡与校外单位合作申请时,须签订有关经费分配、成果(含知识产权)分享的协议。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如实反映项目的技术状况及相关内容,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隐瞒技术风险。要严格履行技术合同的有关约定,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应用的效益。

第十四条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合作)单位提出的规定、要求,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按时结题。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 科技处接受有关学术腐败的举报,负责联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我校科研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单位和科技处给予口头提醒和批评;屡教不改者,由学校提出通报批评。

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主要指抄袭、剽窃及严重侵占他人成果),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撤销项目、追回科研经费、取消相应资格(包括一定期限内的科研项目申请资格、评审或者鉴定专家资格、申报科技奖励资格等)和职务、职称及其他称号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参加学校承担科研项目的各类学生及其他人员违规者,由研究生处、教务处或所在二级单位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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